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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执103号之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姜正阳、曹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姜正阳,曹晓燕,曹树平,韦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1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215号。

负责人:刘剑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洁(特别授权),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欣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姜正阳,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曹晓燕,女,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东台市,系姜正阳之妻。

被执行人:曹树平,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韦玉花,女,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系曹树平之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姜正阳、曹晓燕、曹树平、韦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市姜堰区,且有案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处置过程中,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姜正阳、曹晓燕、曹树平、韦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高红祥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范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