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1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215号。
负责人:刘剑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洁(特别授权),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欣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姜正阳,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曹晓燕,女,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东台市,系姜正阳之妻。
被执行人:曹树平,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韦玉花,女,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系曹树平之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姜正阳、曹晓燕、曹树平、韦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市姜堰区,且有案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处置过程中,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姜正阳、曹晓燕、曹树平、韦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高红祥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范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