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539号
原告:林辉。
被告:六盘水市宗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辉与被告六盘水市宗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辉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辉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84元,由原告林辉负担。
审判员 王厚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