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407号
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维街,组织机构代码70934049-1。
法定代表人:夏佰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阳易生,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阳易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洋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正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