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恩狄(杨狄),男,1996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恩狄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君武、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恩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杨恩狄在盘县红果镇情缘网咖182号电脑桌前趁被害人蒋某2睡着时,将被害人蒋某2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牌X9手机盗走。2017年1月1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恩狄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杨恩狄身上查获“vivo”牌X9手机一部。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蒋某2。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5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恩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恩狄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或拘役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恩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恩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95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恩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恩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支兰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广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