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8161号
原告:淮安市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漕运广场1-1号公建房2号房。
法定代表人:韩品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庆洪,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淮安市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淮安市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安市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