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226号原告周静,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被告韩立照,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滨海县。被告潘汉,男,汉族,成年,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凯、于国地,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0号。负责人高永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与被告韩立照、潘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原告周静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静负担。(原告已交400元)代理
审 判员 陈红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兼) 席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