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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270号之一

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昌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昌传军,赵拥军,德州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倩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270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福利,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中华街丽景名城小区。身份证号码:371402198903180619

被

申请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三八路东城国际1-1-12层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96883330X

法定代表人:昌传军,经理

被

申请人:昌传军,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37098319700504237X

被

申请人:赵拥军,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370922196710052322

被

申请人:德州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三八东路东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9414970-1

法定代表人:孔倩倩,经理。

被

申请人:孔倩倩,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371425198808187921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福利与被申请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昌传军、赵拥军、德州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倩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2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昌传军、赵拥军、德州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倩倩名下银行存款5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福利于2017年3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同意解除王福利名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东汇大厦A-709、A-809、A-811、A-812四套房产的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王福利名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东汇大厦A-709、A-809、A-811、A-812四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处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淑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