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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1403号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锐、杨远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锐,杨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403号

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小区1幢2-18、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806843R。

法定代表人:裴定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毅,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锐,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杨远强,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锐、杨远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先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昱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