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民初136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因车祸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死亡,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李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马兴国
代理
审判员 沈妍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嘉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