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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初136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民初136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因车祸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死亡,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李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马兴国

代理

审判员  沈妍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嘉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