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女,195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吴建平,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镇江闽鑫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西路456号4楼。法定代表人吴水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冬梅与被执行人吴建平、镇江闽鑫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鹏
审判员 孙国根
审判员 谢春雨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江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