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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刑申5号

徐汉超寻衅滋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寻衅滋事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8刑申5号徐汉超: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08刑终54号刑事裁定,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4年11、12月,你与尹公友等十余人商议去北京上访并制造事端。同年12月22日上午,你们至北京市中国青年报社门前并相继服下农药,引来群众围观。警方及北京市急救中心出动十余辆车至现场处置,导致报社门前道路一段时间受阻,进出报社的人员和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你等人为达到上访目的故意在北京制造事端,引起交通拥堵,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移交涟水县公安局侦查,之后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并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你所提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驳回。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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