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1881号罪犯郭金华,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渝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金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郭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金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审 判 员 李水金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