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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336号

石春茂与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春茂,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茂青,秦连军,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336号

原告:石春茂,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保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连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保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方茂青,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秦连军,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周明,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石春茂与被告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茂青、周明、秦连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石春茂在本院依法送达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石春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卫疆

审 判 员  张幼奇

人民陪审员  黄 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