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146号
原告:张增会,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临城镇东关村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书林,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增福,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临城镇东关村人,农民,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显,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增会与被告张增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张增会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增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增会负担。
审判员 钱立克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闫白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