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534号
原告:射洪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
法定代表人:王星懿,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天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家建,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
原告射洪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被告付家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射洪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陈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