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88号
原告:赵鑫利,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赵欢,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
原告赵鑫利诉被告赵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赵鑫利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鑫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鑫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赵鑫利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