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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88号

赵鑫利与赵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鑫利,赵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88号

原告:赵鑫利,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赵欢,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

原告赵鑫利诉被告赵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赵鑫利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鑫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鑫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赵鑫利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