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267号申请人刘学,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杜广超,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
申请人刘学因与被申请人杜广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广超所有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刘学提供的担保财产李新涛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爱军
审 判 员 崔凡荣
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