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846号
原告:田清晨。
被告:天津市渲顺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11-15。
法定代表人:朱同路,总经理。
原告田清晨与被告天津市渲顺超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田清晨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清晨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