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202号
原告:李某,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园园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师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