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2286号
原告:高书林,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盘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颖。
原告高书林与被告上海盘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2月21日,原告高书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书林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明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翟国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