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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财保18号

叶正明、谢文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正明,谢文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18号申请人叶正明,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陈卫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萍,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文君,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申请人叶正明与被申请人谢文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文君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叶正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正明与被申请人谢文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文君银行存款7,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艺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