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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409号

佐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佐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409号

原告:佐某某,女,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安乐溪乡。

被告:田某某,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安乐溪乡。

原告佐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佐某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建勋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毛 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