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409号
原告:佐某某,女,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安乐溪乡。
被告:田某某,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安乐溪乡。
原告佐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佐某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建勋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毛 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