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64号
申请执行人:陈德崇,男,汉族,1953年5月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周伯华,女,汉族,1953年7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庆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德崇、周伯华与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张 鸣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瞿泽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