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民初46号

原告西安利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冠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东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磊、张昌利、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利驰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冠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东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某,张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46号原告西安利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唐延国际中心1幢2单元14层21404室。法定代表人邓明辉,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告西安冠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金融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吴磊,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东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金融路以西6号。法定代表人张昌利,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某,男。被告张某,男。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A座。负责人郭秋君,任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利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冠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东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某、张某、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利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利驰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利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02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31651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31651元。

审判员  朱建海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宝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