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924号
原告:陈毛建,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军(一般代理),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先礼,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陈毛建与被告陈先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毛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先礼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毛建撤回对被告陈先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毛建负担。
审判员 蒋 朕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何永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