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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924号

陈毛建与陈先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陈毛建,陈先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924号

原告:陈毛建,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军(一般代理),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先礼,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陈毛建与被告陈先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毛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先礼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毛建撤回对被告陈先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毛建负担。

审判员 蒋 朕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何永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