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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25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张建招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4-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张建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王东平。被执行人张建招,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建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招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借款本金29514.95元、利息3881.44元、滞纳金1424.72元、案件受理费670元及、公告费367元以及本案执行费42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6280.11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张建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280.11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泽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