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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民初189号

史某与江西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咸阳某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某,江西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咸阳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6民初189号

原告:史某,男,陕西省武功县。

被告:江西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咸阳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65元,减半收取52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左广利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