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6999号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总经理。被执行人严东,香港居民,证件号:H03(),住址香港九龙深水埗,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严东于2009年12月10日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09128250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严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091282501)的网签注销备案手续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三、严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将恒大绿洲花园自编26-28、36栋第自编26栋27层2702号房[即白云区御洲一街25号(自编26栋)2702房]腾空交还给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0550元、公告费560元,由严东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110元、执行费7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严东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发出搬迁公告,但被执行人超出公告期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房屋已交还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即判决第三项已执行完毕。关于判决第二项,因房屋设有抵押登记而暂时无法办理注销手续。另根据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本院已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69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何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