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3467号
原告:赵俊,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杨荣,女,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陈治保,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诉被告杨荣、陈治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俊负担。
审判长 徐艳丽
审判员 唐俊艳
审判员 许万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孟佩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