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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3467号

赵俊与杨荣、陈治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4-04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俊,杨荣,陈治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3467号

原告:赵俊,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杨荣,女,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陈治保,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诉被告杨荣、陈治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俊负担。

审判长  徐艳丽

审判员  唐俊艳

审判员  许万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孟佩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