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432号
原告:任某某。
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福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金鸽-1- 来自
任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432号
原告:任某某。
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福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金鸽-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