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559号原告孟老小,男,5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银全,男,3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老小诉被告银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老小于2017年3月9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老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老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老小负担。
审判员 宏 浩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包思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