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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559号

原告孟老小诉被告银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老小,银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559号原告孟老小,男,5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银全,男,3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老小诉被告银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老小于2017年3月9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老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老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老小负担。

审判员 宏 浩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包思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