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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861号

刘军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军,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861号

原告:刘军,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刘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刘军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