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861号
原告:刘军,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刘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刘军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