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7504执21号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王洪林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王洪林,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王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21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艳被执行人王洪林,男,1970年2月19日生,农民,住所地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被执行人王洪林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洪林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案工具经评估变卖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4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恩德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洪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