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黄惠明,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执行人:林进程,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执行人:黄花梅,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执行人:魏玉成,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执行黄惠明与被执行人林进程、黄花梅、魏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审 判 长 陈耕耘
代理
审判员 侯懿玲
代理
审判员 林文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