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40号
原告:恩平市佳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绿岛街。
法定代表人:罗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刚,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沛宁,男,住恩平市。
原告恩平市佳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沛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恩平市佳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佳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恩平市佳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丽冰二○
二○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冯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