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5041号
申请人:陈建国,男,195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邵有川,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
申请人:XX友,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人陈建国与被申请人邵有川、XX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鲁0702民初5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XX友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扣押。现因被申请人邵有川、XX友已交纳保证金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友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0702民初5041号潍城交警大队:申请人陈建国与被申请人邵有川、XX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鲁0702民初50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XX友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附:民事裁定书一份。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