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12号
原告:娄青富,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玲,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青富诉被告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娄青富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青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青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为75元,由原告娄青富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倩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