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民初212号

娄青富与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娄青富,王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12号

原告:娄青富,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玲,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青富诉被告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娄青富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青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青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为75元,由原告娄青富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倩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