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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717号

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717号

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蒋锁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华,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辉,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王伟,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