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717号
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蒋锁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华,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辉,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王伟,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