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632号
原告:施上炳,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陈文传,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施上炳与被告陈文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施上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施上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文 旺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魏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