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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632号

原告施上炳与被告陈文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上炳,陈文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632号

原告:施上炳,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陈文传,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施上炳与被告陈文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施上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施上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文 旺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魏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