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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274号

周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周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27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欢,男,1998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人周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12月20日被传唤),2017年3月9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欢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周欢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分别窃得被害人闫某的500元,被害人高某的300元,被害人何某的300元,被害人房某的200余元及香烟2盒,被害人任某的价值1840元的OPPO牌R9m型手机1部及被害人江某的价值358元的小米牌Note2手机1部,价值共计3498元。归案后,被告人周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周某4、刘某、袁某4的证言、被害人闫某、高某、江某、何某、任某、房某的陈述、价格认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均已弥补,对被告人周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任远航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丁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