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国标。
上诉人(原审被告):庾爱萍。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秋玮。
上诉人任国标、庾爱萍因与被上诉人钱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6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任国标、庾爱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任国标、庾爱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任国标、庾爱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游冰峰
代理
审判员 姚栋财
代理
审判员 俞 渊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