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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080号

钱秋玮与任国标、庾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国标,庾爱萍,钱秋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国标。

上诉人(原审被告):庾爱萍。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秋玮。

上诉人任国标、庾爱萍因与被上诉人钱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6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任国标、庾爱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任国标、庾爱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任国标、庾爱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游冰峰

代理

审判员  姚栋财

代理

审判员  俞 渊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