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9民初901号
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306号火炬创业大厦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任鹏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贵永,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杨家套镇李官屯西北。
法定代表人:彭国昌,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宝永,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特别授权。
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煤炭。截至2015年1月7日,被告共收到原告提供的煤炭10116.52吨,总价款为4540698.84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收货证明。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煤炭款4540698.8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354174.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煤炭款4540698.84元,于2017年4月8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如期如数给付原告货款,被告在违约的次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下欠全部货款,并按下欠货款数额自2016年8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其他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980元,由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2980元。被告于2017年4月8日前给付原告12980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志全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冯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