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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192号

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文生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192号

申请人: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

被

申请人:原文生,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文生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原文生银行存款43183.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原文生银行存款43183.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乐普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