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50号申请人何花香,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陈清峰,男,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何花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清峰的车辆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花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清峰所有的鲁A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需提取车辆,应向本院提供充分���效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倪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