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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382号

马晓鹏与大连市尔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晓鹏,大连市尔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382号

原告:马晓鹏,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大连市尔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镇兴达街小河东委。

原告马晓鹏诉被告大连市尔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马晓鹏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冯 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