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382号
原告:马晓鹏,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大连市尔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镇兴达街小河东委。
原告马晓鹏诉被告大连市尔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马晓鹏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冯 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