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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316号

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与张帅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张帅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316号

原告: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

法定代表人:郑晓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帅锋,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生,住洛阳市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帅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帅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帅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阁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任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