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11996号之四

朱慧敏与周法连、丛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慧敏,周法连,丛晓娟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996号之四

原告:朱慧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燕,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法连,男。

被告:丛晓娟,女。

原告朱慧敏与被告周法连、丛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朱慧敏于2017年3月8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慧敏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04元由原告朱慧敏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樊逸峰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