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996号之四
原告:朱慧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燕,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法连,男。
被告:丛晓娟,女。
原告朱慧敏与被告周法连、丛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朱慧敏于2017年3月8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慧敏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04元由原告朱慧敏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樊逸峰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