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6执字第246号

郑劲松与杨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劲松,杨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郑劲松,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快递员,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杨宏刚,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郑劲松与杨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必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