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郑劲松,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快递员,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杨宏刚,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郑劲松与杨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必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