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5808号
原告:北京市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丙三楼甲一号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刘西路,总经理。
被告:北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1号6号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石敏,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市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北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市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北京市人防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靖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 员代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