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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299号

陈清读、钟草容与隆昌县胡家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清读,钟草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299号

上诉人:陈清读,男,194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上诉人:钟草容,女,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上诉人陈清读、钟草容因起诉隆昌县胡家镇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2、依法赔偿生产损失,拆磨误工费用(2011年-2016年)按80元/天×30天=2400元×12月=5200元×5年=26000元;3、依据解决后愈症,判决追回我“调解书”以便失职干部在支持肖家结伙霸占。结伙伤人……以免贪污集团杨晓泉、王永利偷照相,弄虚作假,编造假文件欺骗各级领导,逼害我们吔。事实和理由:1、我窗外土是解放时学堂三队杨兴富一家人(土改时)分的事实;2、经过互助组、高级社、农业社、人民公社、都平安生产;3、于1974年社员嫌干活远又是马路边(黄泥土)不好干活,就分给我家作自留地;4、1980年搞应动县三分之一工作组,送组长陈世玉、叶家洪主任、廖忠文、曾瑞华……看见我们买到赖忠明的破房子(外面大下,里面小下,外面不下了,里面还下)在这种可怜的情况下,就各级干部批准我们在自留地修建房子。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载明的事实和理由及其提供的证据,隆昌县人民政府与上诉人陈清读、钟草容之间并无直接的侵权法律关系,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以隆昌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一审法院向上诉人进行释明,上诉人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及诉讼主体,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所述,陈清读、钟草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申明

审 判 员  江万明

代理

审判员  冯 骄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